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场收缴罚款使用财政票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场收缴罚款使用财政票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综 〔 202 2 〕 23 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财政征收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法》贯彻落实,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中财政票据使用行为,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市各行政 执法单位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开具市财政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包括《天津市当场收缴罚款收据》( 10 元、 20 元、 50 元、 100 元)、《天津市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手工)和《天津市财政票据》(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二、 各行政 执法单位需要开具《天津市当场收缴罚款收据》( 10 元、 20 元、 50 元、 100 元)的,可根据实际收缴的罚款金额,开具单张或组合开具多张,并在票面“处罚决定书号码”项处填写对应信息。
三、各行政执法单位应 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申领财政票据,同时 做好对执法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正确使用财政票据。
四、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的业务指导,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022 年 5 月 7 日
(此件 主动公开)